原告梁**诉被告周**、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黄**,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向原告支付货款6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周**承担本案律师费15000元及担保费700元;3.被告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养殖场,在经营过程中多次向原告购买饲料,截止2022年8月16日被告周**立据...(本文书还有2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