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男,1972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候**,女,1975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再审申请人祝**因与被申请人程**、程**、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赣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赣02民申****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被申请人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袁*、被申请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祝**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纠正非法建筑的认定,改判《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事实和理由:1.非法建筑的认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法院以民事审判权代替行政权对硪公包37号私房作出非法建筑的认定,违反了《最高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1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是错误的,且不符合《景德镇市打击“两违”责任追究办法》划定的时间界限这一政策规定,珠山区竟成镇综合执法大队已盖章证明该房屋不属于违建。对非法建筑的错...(本文书还有5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