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牡丹江市**********(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孙*、原审被告东宁市自****(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6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工程公司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孙**对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孙**、孙*承担。事实与理由:1.工程公司已与史**就工程款结算完毕,无义务另行支付额外工程款。一审判决判令工程公司在已完工程款范围内连带承担责任,向史**超额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自然资源局已扣除了部分欠付工人工资,工程公司与史**、孙*确认过工程款,工程公司将确认的欠付工程款全部给付完毕,已结清了工人工资。结算期间至结算后,没有工人向工程公司主张存在工资未结算的情...(本文书还有3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