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碧桂园生*****************(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3)粤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判决驳回某某公司一审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3.判令某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意隐瞒证据,判决书中只字不提沈**提交的证据,未对证据说明和释明理由,违法判决,应当依法撤销。在一审中,沈**提交了建设单位出具的涉案服务维修方案、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的责令整改函和处罚函件、涉案房***小区及涉案房屋的视频照片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小区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房屋至今没有交付,物业费不应由沈**承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二、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碧桂园某某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此认定严重违背事实,理由如下:沈**与开发商、某某公司不是自愿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建设单位碧桂园、某某公司在签订涉案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存在合同欺诈行为,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伪造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书》、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只提供签名页给沈**签空白合同,《碧桂园某某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应当归于无效。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某某公司未经招投标方式选聘。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某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沈**提供服务。某某公司收取物业未依法公示,也***小区公共事业,长期侵占业主公共部位收益。四、某某公司未经催告程序,不符合物业费起诉条件,其一审主张的诉求不应支持。五、一审未依法审查某某公司的违法行为、入驻合法性,不释明...(本文书还有7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