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源检刑诉〔2024〕27号。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0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李**酒后驾驶青xx号黑色xx牌小型轿车从申中乡卡路村出发前往xx村,期间一起喝酒的同车人员鲁*从李**处拿到钥匙后驾驶该车辆行驶100米左右,之后李**继续驾驶车辆将鲁*送至家中。李**在湟源县xx乡卡北公路公里加500米处被交警查获,后李**带领民警到申中乡申中村**号将鲁*抓获。经鉴定,送检的李**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0mg/100ml,送检的鲁*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5mg/***.公诉机关出示了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张xx的...(本文书还有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