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中国银行以被告乐*未按约还本付息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79759.32元、支付罚息3969.11元,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3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年利率5.775%);支付律师代理费用2500元;二、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暂合计:186228.43元)
被告乐*答辩称: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欠款无异议,现因经济困难无法归还。另申请减免罚息。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借款时间:2022年6月16日。
二、借款金额:2000...(本文书还有1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