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平原县海*********因与被上诉人藏**及原审被告张**、阳光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原县海*********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采纳证据不当。一审法院认定和采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错误的。本案事故认定书违背案件客观事实,非法作出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但交警部门并没有依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其作出的责任划分...(本文书还有4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