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廖**利用担任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二期项目办财务部副部长、酒店建设办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原中建八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某某公司以及工程承建商马某杰、林某甲亮、李*富等3人在工程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6万元。
一、非法收受马某杰286万元的事实。
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廖**利用担任中国对外贸中心(集团)酒店建设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马某杰在工程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马某杰所送的现金共计286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5月的一天,廖**在广州市天河区**路附近一家餐厅的停车场收受马某杰现金100万元;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廖**...(本文书还有13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