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傅**、原审第三人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简阳市人民法院(2024)川018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上诉请求:1.撤销简阳市人民法院(2024)川0180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傅**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傅**承担。事实和理由:在大金额的民间借贷中,冯**和傅**对实际借款金额存在争议,傅**在没有证据证明交付事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取高度盖然性规则,仅以欠条上的金额来认定双方实际借贷金额错误;本案欠条系傅**在2016年8月18日向冯**催告还款时,双方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算,采取利滚利的方式从2013年8月18日至结算当天对借款本息结算后形成,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该从冯**2016年8月18日出具欠条当日起算,故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傅**辩称,1.双方借贷关系属实,冯**主张的欠条按15%月息以利滚利的方式计算,不符合常理,傅**所主张的司法解释一审判决也进行了援引,一审判决载明的事实与理由符合本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且冯**在欠条上签字,能够证明该欠条真实且基于借贷关系产生,同时傅**提交了两份协议系证实冯**借贷用于投资的款项;2.付**出庭所述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付**不仅仅是傅**的姐姐,也是冯**的前妻以及孩子母亲,其出庭说明情况仅陈述...(本文书还有5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