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款12000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因黑山羊养殖场需要,雇请原告为其挖掘一口井。挖井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12000元未结清,并于2015年5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在2015年5月底归还(详见证据欠条复印件)。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2023年8月14日,双方在临湘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同意罗**于2023年农历8月15日(中秋节)之前,向刘**支付5000元工资,2023年农历8月底前,支付剩余工资7000元,若未按时支付,刘**可向罗**提出按...(本文书还有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