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物美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1日,现经营地址为观海卫镇环城西路**号,初始股东为徐**及案外人俞**,注册资本500000元均已实缴到位2006年6月7日,余灵芝将其持有的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徐**,物美公司股东变更为徐**和徐**,徐**持股30%担任法定代表人,徐**持股70%担任监事徐**与徐**系姐弟关系,两人于2020年3月6日分别以0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70%和3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自己的父母毛国娣、徐**,物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监事变更为毛国娣2020年3月9日,物美公司就上述变更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物美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徐**自2004年2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除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期间为个人缴纳之外,其余时间均在除物美公司之外的公司缴纳徐**提供了该期间与部分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部分参保企业在参保期间每月为其发放工资的记录奥科公司与物美公司之间存在定作合同关系因物美公司拖欠奥科公司定作款,奥科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物美公司支付定作款912222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物美公司以奥科公司逾期交付以及提供的控制模组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奥科公司赔偿违约金及损失该案经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浙02民终****号民事判决,判决物美公司支付奥科公司定作价款667794元及相应的违约...(本文书还有5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