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曲**、第三人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和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现。
暂计到2020年9月26日利息为14848元),共计5484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4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第三人张**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孙**借款本金10×元及利息,但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后经了解:2...(本文书还有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