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王*、被告浏阳市x******、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芬、被告浏阳市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渤海x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7236.05元(新增后续治疗费3000元,新增门诊医药费1186.72元,该门诊费被告王*垫付);2.由被告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7日17时30分,被告王*驾驶车牌号码为湘x号的大型货车,沿宁乡市金沙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被告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与同车道驾驶电动车的原告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致使两车在金沙路万鑫精工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本文书还有3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