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杨**,一审被告张**,一审第三人余**、湖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张**截至2014年末差欠杨**货款1868648.50元与事实不符2012年3月7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杨**出卖货物总额5241860.50元,张**已付款4562816元,余额679044.50元欠条1868648.50元是应杨**要求书写的,当时双方未核对账目,杨**隐瞒货款真实数...(本文书还有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