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翟**、第三人陕西红石*********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翟**及委托代理人樊**、第三人陕西红石*********法定代表人杨*的委托代理人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翟**的委托代理人曹**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15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废品回收业务,原被告经原告妹夫介绍相识。2018年9月,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汇款20万元,由被告联系第三人让原告在其煤矿收拉废品。2018年9月14日,原告向被告汇款20万元,同年9月开始...(本文书还有1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