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0880元,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500元。共计1133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迪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借到人民币80000元,用于资金周*。借款利息以月利率3%计算,如未按期还款,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由借款人承担等内容。该借条下部列有收条,载明今收到借...(本文书还有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