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建材****(以下简称xx建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x*******(以下简称xx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建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货款168626.62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4年9月10日为18652.4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一般物资、设备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西安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xx项目所需,约定由原告为其供应粘土砖及空心砖,原告按照约定将被告所需砖物拉运...(本文书还有2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