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因与被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原审被告某**(以下简称“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上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的法定代表人某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乙、被上诉人某**的法定代表人某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丁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内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对于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借款金额基于客观事实进行重新计算;撤销第二项判决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依法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事实与法律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某**相关债权债务结算仍在进行中,尚未有明确的结算金额。某**于2023年1...(本文书还有3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