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因与被上诉人某*(四川)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甲公司诉讼请求,并予以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案涉款项系四川某甲汽车厂支付给夏**的改制费,属于夏**合法私人财产,某甲公司系四川某甲汽车厂改制后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对夏**的合法财产提出异议。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再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四川某甲汽车厂已经按规定支付在册职工经济补偿金,夏**与四川某乙汽车厂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完成的改制费用,某甲公司承继根本不存在的四川某乙汽车厂的债权债务,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
某甲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四川某甲汽车厂改制时,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用银行存单的方式支付等额经济补偿金,但夏**已通过诉讼的方式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某甲公司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并在某甲公司处退休...(本文书还有4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