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操**、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4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明确为:1.判令原告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98882.75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操**赔偿;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3年5月16日21时35分许,操**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古塘街道中横线自东往西行驶至新城大道北路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沿路口南侧人行横道线自东往西由孙*驾驶的×××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经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孙*、被告操**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涉案车辆所有人及投保情况:
被告操**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保...(本文书还有1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