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与被告广西昶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覃贵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昶瑞******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46520元和装修款23480元及支付违约金7395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0月18日)。庭审中,原告主张违约金以24652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从2020年12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出卖的上林县房,建筑面积46.9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46520元。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19年12月18日支付1706号房装修款23480元,并于20...(本文书还有3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