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与枣庄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加油站”)、付*、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枣庄市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开泉,付*和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某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7360.9元,护理费2568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3200元、鉴定费1560元、误工费49940、后续治疗费约10000元,共计:128740.9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9日下午,刘*与家人一行驾驶鲁q6××××车辆在被告某某加油站加油。加油过后被告免费洗车,在洗车过程中,由于被告场地结冰地滑,造成原告滑*,左腿骨折。痊愈后,原、被告就各项损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某某加油站辩称:1、原告诉称在加油站摔伤不是事实,其提供的地址只显示在加油站附近,并不是在加油站发生。且加油站的位置是开放式场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某某加油站处摔伤。答辩人不应承担责任;2、原告陈述不是事实,即使原告陈述是事实,其是成年人,冬季洗车天冷地滑,而且加油站的洗车是免费洗车,原告摔倒系自身原因造成。加油站已经完成了完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成年人,没有做到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系自身不小心摔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3、在原告主张的摔伤的时间,加油站已经承包给了付*实际经营,付*作为经营者也是实际管理人;4、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不实。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误工证明、护理人魏*峰的证明既没有经办人的签字,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务合同或相应的社保...(本文书还有7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