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李**与被告昆明某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于202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明某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派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金39687.63元;2.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位于昆明市晋宁区房屋**房屋总价款为747413元。同时,合同约定2022年6月30日之前交付房屋,但被告因自身原因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应当按合同约定自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被告未到庭答辩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质证意见、证据。
为查清本案事实,本院依法调取了同类案件(2024)云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当庭征询原告意见,原告不同意法院参照上述判决书进行...(本文书还有1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