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被上诉人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杨*赔偿张**250000元,退还租金2700元;共计252700元。2.诉讼费由杨*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和采信证据有误,适用法律有误,酌定价格过低,结果不公正。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地上物修建及其他添附等情况。张**于2013年4月1日与杨*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张**可以在涉诉地块上搞养殖、圈院墙、盖**、建住房,租期两年。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5年4月1日续订《合同书》。合同期内,张**出资出力修建了地上物及有关设施(具体有:砖混正房3间80平方米,西侧楼板房3间大棚房80平方米,锅炉房10平方米,水泥方砖硬化地面200平方米,砌筑院墙280米,修建院大门一处,种植樱桃树、花**、香椿树等20余棵,安装了自来水)。张**当时投入的资金共计300000余元。二、一审法院关于实际占用和使用房屋的情况认定不清。2020年11月15日,杨*采取断水断电等强硬手段,将张**轰走,张**无法进入涉诉地块,未实际使用场地。杨*应退还张**没有占用和控制场地剩余期间的租金。非张**的原因,无法使用场地及房屋,退还租金不能以没有办理土地交接手续为前提。...(本文书还有6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