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辩称,1、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农行友爱支行的上诉请求;2、农行友爱支行与许**之间是合法的存款关系,与刘*斯涉嫌的犯罪是不同的法律关系;3、许**没有办理圈存,也没有泄露银行卡密码,农行友爱支行也没有证据证实许**泄露密码,或存在过错。
农行北湖支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农行北湖支行支付许**存款损失37829.91元及利息2206.74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7月7日计算至农行北湖支行履行完付款义务止);2、农行友爱支行对农行北湖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农行友爱支行、农行北湖支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许**向农行北湖支行申请开立借记卡,经审核后,农行北湖支行向许**发放了卡号为95×××10的借记卡一张。2016年7月7日上午10点50分起至11时06分止,许**陆续收到银行发...(本文书还有2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