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宗**、宗**、宗**诉被告宗**为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0)豫13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宗**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豫13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宗**、宗**、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宗**搬出原告张*所有的房屋(房屋证号为:唐权房证私字第××号);2.依法对张*与宗**共有的两处房屋予以分割(唐房权证私字第××号、唐房私证字第××号)(以下简称案涉30846号房屋,案涉41190号房屋);3.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与宗**系夫妻关系,宗**、宗**、宗**、宗**系张*与宗**的子女,2019年宗**因病去世。因张*年事已高,身体患有多种疾病,四个子女商量轮流伺候张*,一轮一个月。2020年7月应由宗**照顾,因宗**一直在原告与宗**所有的案涉30846号房屋居住,所以将张*接到该房中居住照顾,但在照顾过程中,张*与宗**发生争...(本文书还有4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