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原审被告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4)粤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予以改判减少赔偿款151898.29元(其中营养费500元,xxx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123530.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276元,误工费19591.66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改判。一、某鉴定所江门分所粤某江(2023)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十级伤残不真实不客观,应当重新鉴定。根据徐**出院后三个月2023年9月5日和2023年10月12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文书还有2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