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何*、何**系×村村民。原告何**系原告何*之姊。原告申**系原告何**之子。2007年8月9日,三原告与×村村委会签订《宅基地房产分割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村×区×号院原使用权人是田玉兰(已去世),丈夫:何**(已去世),共有三子,分别是何贵(已去世,未婚无子女)、原告何**原告何**。上述宅院原有平房6间,面积:170平米,后经×村村委会同意于2007年由原告申**翻建**房屋面积560平方米。由原告何*、原告申**共同居住、使用。现经四方同意,该宅基地平均分割给原告申**、原告何*双方,地上560平方米房屋平均分割给原告申**、原告何*双方。上述协议,三原告均签字并按手印确认,×村村委会盖章签字确认。2021年3月16日,三原告经北京市房山区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签订(2021)聚合调字第25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位于×村×区×号宅院内**房屋面积490平方米,其中**层北侧西数第一间、第二间86.5平方米归原告何**所有;**层南侧西数卧室、餐厅86.5平方米归原告何*所有...(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