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水维亚********(以下简称维亚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水市麦***********(以下简称花牛镇超前通彩钢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3)甘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维亚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上诉人花牛镇超前通彩钢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维亚实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3)甘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或者发回重审,驳回维亚实业公司诉请事实和理由:一、维亚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签字是工程完工近一年后签字,根据施工程序,验收完成应在一个月内验收签字,但施工期缺少验收程序,签字时间距施工结束时间中间期限过长维亚实业公司聘请的施工管理人员在工程结束后整体验收时发现猪舍高度出现问题,花牛镇超前通彩钢厂认为高度问题无法修改,承担不起损失...(本文书还有4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