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温岭市中*******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三隶********、原审被告王**、於**、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23)浙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以庭询谈话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岭市中*******上诉请求:1.撤销温岭市人民法院(2023)浙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第一项判决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手提袋搬出公司并放置在马路边,致使手提袋灭失的责任不应全部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半损失。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中被上诉人违反双方交易习惯在先,在上诉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要提前交付货物,存在过错。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被上诉人生产一批手提袋最少要2万个,但上诉人不需要这么多,因此上诉人下单后,并不需要一次性全部交货,而是根据上诉人的需要分批次交货。如果被上诉人的货物送多了,一方面上诉人没有使用需求,另一方面上诉人没有多余的地方存放,将会影响整个交易过程。现因被上诉人自身无法经营,要求提前交付货物,系被上诉人存在...(本文书还有4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