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下称某**)与被告某**(下称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食堂托管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4年6月3日解除;2、判令某**支付食堂设备改造折旧款251175.6元、空调购置款162600元,合计413775.6元;3、判令某**支付拖欠的餐费368466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5日,某**向某**承包托管安溪某**食堂,托管期限为六年,即至2025年7月15日止。某**预计投入800000元对某**提供的厨房进行改造。如因政策性原因终止合同,某**的改造费用可以按第一年80%、第二年70%、第三年60%、第四年40%、第五年30...(本文书还有2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