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喀什某房**********(以下简称某公司)、喀什某房*****************(以下简称某图木舒克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兵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付**,被上诉人某公司、某图木舒克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滞纳金192324.94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于“滞纳金”部分承担支付责任错误。2022年12月17日,周*与被上诉人某图木舒克分公司工作人员对涉案的税款进行的协商,但此时税务机关并未下达相关征税文件,2023年1月29日,无任何人员通知上诉人缴纳税款。2023年1月29日,双方存在电话联系,并未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税务机关在2022年12月17日提出审核报告,在提出审核报告后,周*要求被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但被上诉人拒不提出任何异议。2023年2月1日,税务机关向周*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被上诉人补交税款,该...(本文书还有4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