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蚌埠金尊**********(以下简称金尊餐饮公司)、乔**因与被上诉人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金尊餐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由陈**、金尊餐饮公司承担3万元的股权转让款,驳回吴*其他诉讼请求,或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吴*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股权转让应以2020年6月16日的协议中的转让价款30000元为准。首先,依据后协议改变前协议原则,2020年4月26日股权转让协议在前,2020年6月16日股权转让协议在后。价款产生冲突,依法应以2020年6月16日股权转让的价款为准。其次,2020年6月16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已实际履行并备案。工商部门已依法依据2020年6月16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从吴*变更登记至陈**名下,该股权转让协议及2020年6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均已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已实际履行。备案合同的效力高于未备案合同。第三,2020年4月26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与2020年6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不一致。转让协议在前,股东会决议在后,不符合公司法规定。2020年6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是陈**购买吴*转让的30%股权,2020年4月26日的转让协议是吴*将金尊餐饮公司项下30%股...(本文书还有5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