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万能小哥公司及周**辩称,泰达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涉案合同具有不可转让性质,且其转让未经万能小哥公司同意,万能小哥公司对此不知情,此转让对万能小哥公司不发生效力,且万能小哥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刘*臣与微商公司签订的协议双方是否履行万能小哥公司不得而知,泰达公司无权要求万能小哥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万能小哥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泰达公司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投资前做好审慎考虑,应自行承担投资失败风险,根据刘*臣与微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三条第一款,平台技术服务费不予退还。泰达公司主张违约金没有举证明证其损失,且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周**作为法定代表人收取技术服务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且万能小哥公司并未逃避债务,故周**不应承担责...(本文书还有1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