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民生*********(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宁夏民生**************(以下简称民生泾源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第一******(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2024)宁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民生公司、民生泾源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申请人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民生公司及民生泾源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再审本案,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反诉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程序中,再审申请人针对涉案工程的质量维修费用等提出反诉,并向法院申请对工程质量问题及其成因、维修方案和所需维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接受了鉴定申请,但仅对工程质量问题和成因委托第三方进行了鉴定(已出具鉴定报告)。在质量鉴定报告证实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且系被申请人原因造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继续委托第三方对质量问题所涉及的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反而...(本文书还有6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