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诉被告汪**、姚**、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东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汪**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姚**、被告平安财保东至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汪**、姚**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804.10元、营养费2700(90天*30元)、护理费8132元(60天*135.54元)、误工费15424.80元(120天*128.54元)、残疾赔偿金51274.60元(39442元*13年*10%)、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730元、财产(玉镯)损失2000元、修理费700元等共计88765.70元;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先行赔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8日11时40分左右,被告汪**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g20...(本文书还有3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