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会某珠**(以下简称四会某珠**)、王*因与被上诉人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3)粤12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会某珠**、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金*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金*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属于买卖合同,四会某珠**、王*交付翡翠手镯的义务已经完成,该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金*拒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四会某珠**、王*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金*进行协商,同时兼顾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由于该手镯属于定制品,无法适用7天无理由退款,最终和金*达成先退还5万元(在这之前已经协商将购买手镯的金额由原先的16万元变更为13万元,并且四会某珠**、王*已经退还了3万元),剩余的8万元由金*委托四会某珠**、王*放在四会某珠**、王*的直播间进行售卖,等手镯销售出去后再将尾款8万元退...(本文书还有3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