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慧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赖**一次性偿还货款3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判令赖**一次性向黄**支付因本案诉讼委托律师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赖**承担。事实与理由:黄**与赖**有生意往来。2021年4月26日,赖**结欠黄**货款320000元,赖**当场出具《欠条》1份交由黄**收执。现经黄**多次催讨,赖**一直拖而未付。为此,特具状起诉。庭审时,黄**称出具《欠条》后,赖**曾退回价值10686元的货物,故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赖**一次性偿还货款309314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赖**辩称,欠款属实,目前经济困难没有固定...(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