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芜湖某某**********(有限合伙)、第三人罗**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芜湖某某**********(有限合伙)、第三人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所转让的20.1万元股权财产份额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合伙人,出资20.1万元,股权比例为1.2%。第三人罗**同系被告的合伙人,股权比例为2.5%。2020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的股东罗**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向...(本文书还有1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