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结*********(以下简称结庐公司)与被告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结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结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依据“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46761元,物业服务费7194元,卫生费850元,合计人民币54805元,已收取的保证金9810元不退还;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商铺租赁合同”违约,被告应依据“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5506元(3个月的租金及运营管理费);3、原告保留对被告违约终止“商铺租赁合同”、被告不按“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撤场,原告产生的强制撤场费用、强制撤场的公证费用、强制撤场存放被告物品的场地使用费的诉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和“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拥有出租权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轨道交通地铁新华广场站的h区××商铺,被告承租的商铺用于经营鲨鱼甜心配饰,租期从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为4251元,运营管理费为月4251元,租金和运营管理费的收费时间是按季度收取,首次支付时间为“商铺租赁合同”签订、生效的当日。“商铺租赁合同...(本文书还有5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