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鑫利******、固始县张*******因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鑫利******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诉人固始县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鑫利******(以下简称鑫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2022)豫1525民初****号第二、四项判决,增加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原告欠款1,863,693元债务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至上诉被告履行结束)140余万元;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判决。2017年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邀请,回被上诉人处创办扶贫企业,带动被上诉人辖区居民脱贫致富,被上诉人投资建设厂房,产权永远归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带贫期间免费使用三年,先期由上诉人投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被上诉人拨付给原告,上诉人先后共投资400多万元,被上诉人支付了200多万元,下欠工程款一直拖延不给,上诉人负债累累,经常被施工方阻拦厂门,为此多次停产,无奈,上诉人起诉至固始县人民法院,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对事实没有认真查清,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判决,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迟延款项利息,为此,上诉人特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中级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固始县张*******(以下简称张广庙镇政府)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和第四项(关于驳回上诉人反诉的部分诉请)的内容,依法改判:(1)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决被上诉人支付非法占用厂房等基础设施及其他附属工程期间(2021年5月1...(本文书还有7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