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拆除安装在南京市鼓***小区**室进户门上的具有摄像功能的可视门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南京市鼓***小区**室房屋(以下简称**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居住在南京市鼓***小区**室房屋(以下简称**室房屋),两房屋进户门相隔仅2.5米。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在**室房屋进户门安装带摄像功能的门铃。自此**室房屋只要打开进户门,家里的情况都在摄像头的监控之下,给原告的生活带来许多不便和困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辩称,原、被告是邻居,原告的父亲常会将被告放在自家门口的东西拿走,或者搞破坏骚扰被告,双方之间一直有矛盾...(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