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省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在一审判决基础上改判减少应付工程款金额194880.7元,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有5%作为质保金的约定,一审中某甲公司举证证明案涉项目最终于2022年9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现尚未届质保期,应当扣除质保金。
某乙公司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某乙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判令某甲公司:1.支付货款1152614元;2.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2...(本文书还有1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