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男,1984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男,1987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男,1966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丁**、蔡**、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3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丁**与付**分别于2022年9月17日、2022年9月18日及2022年10月10日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和一份《挖掘机租赁合同》。丁**将该三份合同提交至某甲公司处备案。根据该三份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及起租时间,同时根据付**一审中提交《欠条》载明的2023年1月20日确定租赁截止...(本文书还有3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