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创公司对爱立斯公司的反诉辩称,我公司不同意爱立斯公司的反诉请求,双方系合作关系,在合作期间我公司收取的购房款,在扣除我公司垫付的税款及其他应当返还公司的款项后,已经没有剩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变更名称为实创公司。
1994年9月9日,甲方实创公司与乙方西安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公司)签订《共建m60工业楼合同书》,约定:二、甲方以m60地块及其前期准备费用作为投入,乙方以破土动工后的其余费用作为投入,双方合作共建m60工业楼。项目完工后,甲方将分得1000㎡**层楼房的建筑面积(含地下室设备面积分摊)和200万元现金,乙方将分得其余的建筑面积,乙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200万元。若甲方愿购买第**层其余建筑面积,乙方将给以优惠。四、该项目有关土地的费用,如: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及按上述市政设施负荷应交纳的四源费、电贴费等,由甲方交清。五、该项目以甲方名义建设,由乙方全权组织施工,建安费用(包括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它税费)由乙方承担;该项目以甲方名义销售,由乙方组织人员经营销售,销售费用及销售活动中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提供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7年8月22日,甲方:实创公司与乙方:华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为界定协议双方对建设、销售及管理土地基地内m60工业楼过程中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如下协议:1、m60工业楼的土地证、销售证由甲方负责于98年3月底以前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由乙方负责安排人员办理,甲方负责协助出具有关证明。办理土地证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办理销售证**房产证的费用及由于销售行为而发生的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
1995年8月16日,甲方:实创公司与乙方:爱立斯公司签订的《上地信息产业基地m37地块商品住宅楼...(本文书还有7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