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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梁**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粤17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3
  •  
  • 【案例概要】

    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阳春市人民法院(2022)粤1781民初****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梁**、林**支付双方合伙经营山场期间伍**多投入95095元以及利息(利息按欠款总额95095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付清该欠款之日止)给伍**。三、依法判决本案受理费和诉讼费由梁**、林**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撤销。伍**一审所诉追讨与梁**、林**合伙经营承包山场期间多投入的资金95095元及其利息和一审诉讼费,有2018年10月23日伍**与梁**共同确认签订的《2016年承包****注资购的如下》和《决定书》为据。(一)《2016年承包****注资购物如下》及(2021)粤1781民初****号案庭审时梁**确认收取52500元,写明:1.伍**投资185321元,梁**投资131684元。2.伍**夫人工资36000元+梁**借伍**20000元+2016年的余数6054元+2017年梁**取伍**毛织半成品折款657元...(本文书还有409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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