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70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女,2005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94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上诉人某某财产*************因与被上诉人王**、高**、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24)豫1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财产*************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王**、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陈*,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某某财产*************上诉称,1....(本文书还有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