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诉称,因胡**拖欠信用卡款项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胡**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9666.66元、利息39277.07元、违约金及手续费87876.67元(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此后按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426820.4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胡**承担。
胡**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5日,胡**向某某分行申请办卡并申请办理汽车分期业务,经某某分行核准后发卡,卡号为6227********。同时胡**在其填写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本文书还有2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