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所**,男,1988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上诉人中国太平****************(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孙**、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代**、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425876.39元,差额105798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错误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明显错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正,另外部分数额计算错误。本案中,即使认定被上诉人孙**视力不佳,但不等同于被上诉人无法正...(本文书还有2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