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新疆天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新疆天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2,137,783.2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722,617元,合计2,860,400.2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险费、保全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开始,原告为被告供应矿山机电设备等材料,被告累计欠下原告材料款2,137,783.29元,双方对账后出具了询证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付。
被告新疆天然********辩称,我们认为原告方主体不适格,原告主体和事实不符,因为我公司与新疆凯汇通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第二,我们认为原告起诉的时间超...(本文书还有2960字未显示)